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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匿名 - 教務處 | 2009-08-19 | 點閱數: 1215
註冊組摘列要點如下,詳細資料請下載附件:
1 、 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2 、 申請期限: 校內申請期限為9月 25 日(星期五)
3 、 申請資格:
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4 、 申請方式: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一)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二)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由學校開具證明。(三)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四) 在學證明乙份。(五)   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乙份(就讀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者免附)。(六)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足資證明確實就學困難之文件)。(七)   印領清冊。(八)切結書。
5 、 核發金額: 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 5,000 元。
6 、 審核: 由基金會董事、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核通過後核發。
7 、 後附表格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或上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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