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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學資訊 匿名 - 教務處 | 2010-05-20 | 點閱數: 1024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6 6 7 日原民教字第 09600245531 號令及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60079251B 號令會街發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9 5 5 日原民教字第 0990019827 號今及教育部台高(一)字第 0990067102B 號令會衛修正發布
一、為辦理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官能力證明,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持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原住民學生升學優特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採下列二種方式擇一取得
(一)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原住民學生升學優特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以下簡稱能力考試)。
(二)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官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者。前項第二款之相關事項依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辦理。
四、參加能力考試之應考資格,以能力考試舉行當年說讀國中二、三年級;高中(職)二、三年級;五專四、五年級學生或具同等學力之原住民學生為限。
五、評能力考試科目及範圍如下:
(一)科目:原住民族語言。各族方言別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公告之
(二)範圍:教育部出版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原住民族語言教材第一階、第二階、第三階及基本日常生活用語,並以核定公告之方官別分別命題。前項考試科目方言別,由考生自由選定。
六、能力考試以測驗原住民語言聽說知能力;以一百分為滿分,合格標準為六十分。
七、能力考試每年辦理一次。考試之受理單位、考試日期及考試地點,依原住民學生升學優特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報名簡章之規定辦理。
八、參加能力考試合格者,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授予合格證書,並於證書上載明證書有效期限三年之屆滿年月日,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合格證明,不在此限。
 
本案事涉原住民學生升學權益,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邱文隆先生,電話: 02-2557-160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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