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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組 - 輔導組 | 2018-10-08 | 點閱數: 308

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107年 4月 18 日 108 學年度嘉義區入學推動工作小組第 1 次會議修訂

107年 6月 14 日嘉義縣 107 年度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107年 6月 25 日嘉義市 107 年度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教育部 107年 9月 1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105639E 號函備查

 

 

壹、 依據

一、總統 105年 6月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0791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教

   育法」。

二、教育部 105年8月 1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85603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

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教育部 105年 8月 30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91895B 號修正發布之「高

    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四、行政院 106年 10月 12 日院臺教字第 1060191247 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實施計畫」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貳、 目標

一、提供學生多元入學管道,重視學生學習權及家長選擇權。

二、引導學生多元智能發展,追求適性學習及卓越發展。

三、發展學校辦學特色,提升教學品質。

 

參、 申請資格

嘉義區(以下簡稱本區) 之高級中等學校以班(群、科、組)為規劃單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特色招生;申請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以優質學校為限。

 

肆、 招生對象及資格

   取得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者,不限就讀或畢業於本區之國中生。

 

伍、 招生名額比率

一、108學年度本區特色招生總名額所占比率不得超過全區總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二

   十;各校特色招生名額所占比率不得超過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

二、經核定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未招滿之特色招生名額不得辦理續招,且其名額不

    得流入其他入學管道。但體育班、藝術才能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班

    別,得於規定期間辦理續招。為促成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特色發展,貫徹技職

    教育再造之國家重大政策,108學年度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特殊班別,原則以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採用甄選入學方式辦理為適用範圍。

 

陸、 組織與任務

     為辦理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作業,應分別組成下列組織:

一、 「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一) 組織成員

由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聯合

籌組,縣府、市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高級中等學校學校行政代表

(含各入學委員會主委學校)、國中學校行政代表、家長團體、教師組

織、教育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等代表共同組成。

(二) 組織任務

1. 擬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

2. 依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就學資源、國中畢業生統計數據及升學需求

   相關分析資料,規劃本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入學之分年度目標

   值、特色招生名額分配及作業流程等事宜。

3. 研議其他有關特色招生入學推動之事項。

 

二、 「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一) 組織成員

包含本區學校主管機關代表、縣府代表、市府代表、教育學者專家

         (含課程、測驗專家)、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

          表,其成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因本區高級中等學校校主管機關不盡

          相同,由本區內各校所屬之主管機關共同成立或委由一主管機關成 立本

          審查會。

(二) 組織任務

     審查本區申辦特色招生學校之申辦計畫書。

三、 「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委員會)

(一) 組織成員

由本區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學校聯合籌組,成員包含辦理

特色招生之各高級中等學校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中校長、教師

組織及家長團體代表組成。

  (二) 組織任務

          辦理本區特色招生入學相關事宜,彙整辦理特色招生學校之名額,

       載明於簡章並公告。

柒、 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 申請程序

(一) 為提供具備學術、職業或藝能性向專長之學生適性學習之環境,本區高

     級中等學校根據學校歷史、師資、社區資源、條件、願景及社會需求等

     因素,發展學科、群科或特殊才能性向之特色課程,並得針對特定一種

     或多種課程領域,如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專

     業群科、音樂、美術、舞蹈、戲劇及體育等加強發展。

(二) 申辦學校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度 3 月底前提出申請,申辦計畫書內容

     如下:

1.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目標及理由(需含對國中教學之影響評估),另得與本區內之國中合作,以增進就學區內國中學生及家長適性選擇,彰顯學校發展之特色等內容。

2.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內外部優、劣勢自我評估(如:學生來源)。

3.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 3年課程規劃及相關師資條件。

4.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教學資源(含內部、外部資源)。

5.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辦理方式(含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就學區範圍、招生名額、測驗科目、內容及計分、決定錄取等實施方式)。

6.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學生未來學習、輔導方式(含生活、心理輔導、轉銜與升學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7. 學生入學後之編班方式。

8. 學校採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9. 學生表現成果之評量(含形成性及總結性評量)。

10. 學校評鑑優良之佐證資料。

11. 班(群、科、組)採特色招生之預期實施成效。

12. 其他需補充說明部分。

(三) 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等班級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區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採特色招生之學校,其班(群、科、組)課程內容如符合現有課程綱要規範,應於學年度開學前,將課程計畫送各校所屬之主管機關備查;如提出全部或部分整體課程實驗計畫,則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並於各校所屬之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報請核處。

(五) 經核准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於特色招生入學之學生入學後 1 個月內,應將特色招生成果報各校所屬之主管機關備查,並進行學生後續之追蹤輔導。

 

二、 審核程序

(一) 本區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課程特色需求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辦計畫書,經審核通過後,據以辦理特色招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辦理前一年 8 月底前公告核定特色招生之學校及名額。

(二) 依據下列審查重點項目,審核是否通過及核給招生名額(審核表詳附表 1):

1. 招生之目標及理由:特色招生目標與特色課程實施目標相符,及其理由具信服力。

2. 自我評估:辦理特色招生班(群、科、組)之內外部優劣勢( SWOT)評估。

3. 課程規劃:應符合特色課程內涵,如:發展語文、人文學科、社會科學、數學、自然科學、藝術、技能或與社區文化結合等。

4. 教學資源:包括師資、設備、教材教法等,與大專校院、學術機構、國中小、社區及企業等合作成效,如:科技部高瞻計畫、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等。

5. 辦理方式:學科測驗內容應符合特色課程規劃;試務規劃應包括招生名額、命題單位、分數採計及錄取方式;招生方式採聯合或單獨辦理等。

6. 學生輔導方式:學生未來學習、升學及就業等生涯輔導之規劃。

7. 編班方式。

8. 招生比率:特色招生之名額占學校總招生名額之比率。

9. 學生表現:學校歷年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全國性科學展覽等成果、學科能力測驗或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各科成績分布等學生優異表現。

10. 學校評鑑:申請辦理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者,以優質學校為限。

11. 預期成果。

12. 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項目,如:國中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前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

 

(三) 申復程序及日程

  各校申辦計畫書經審查後,倘未獲核准辦理特色招生,得依審查意見,備齊相關資料,於文到一週內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復。

三、 核定結果之有效期限

(一) 經核准得採特色招生之學校, 3 年內(含核定辦理年度)得免提申辦計畫。

(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審酌本區國中應屆畢業生人數及各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形等調整核定招生名額。

(三) 如欲新申辦特色招生或班(群、科、組)招生變更之學校,仍須依本要點申請及審核方式辦理。

(四) 未變更招生班(群、科、組)之班名、科別、課程規劃等,僅降低名額

 或下一年度停辦者,免提計畫書,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函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定。

 

捌、 入學方式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群、科、組)以同日辦理為原則,學校得選擇單獨或聯合數校招生,辦理方式如下:

一、 考試分發入學

(一) 獲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依教育部核定之就學區招生,並以入學測驗

     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考試分發入學依據。

(二) 同一類型特色招生之班(群、科、組),採聯合命題、聯合辦理招生為

          原則;單一班(群、科、組)因考科特殊,無法採用聯合招生方式招收

     學生,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之學校,方可辦理單獨招生。

(三) 測驗內容應依學校所申辦之特色課程內容規劃,就國文、英文、數學、

     社會、自然等五學習領域,擇科測驗或採加權計分方式辦理。

(四) 測驗題目得由負責招生學校聯合籌組命題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專業,

     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

二、 甄選入學

(一) 辦理之班(群、科、組):

1. 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班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2.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

上述經各校所屬主管機關核定設立之班(群、科、組),依核定之就學區辦理招生。

(二) 辦理方式:

1. 申辦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學校,應依學校特色課程內容,設計術科考科數目及加權計分。

2. 申辦特殊才能班甄選入學學校應依自辦或聯合辦理之表演、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入學依據。甄選入學之班別如確有參採學生國文、英語、數學、自然或社會成績之必要,得參採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做為門檻。

3. 申辦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甄選入學學校應採聯合命題招生為原則,各校得聯合籌組命題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專業,符合程序與實質正義原則命題,亦可委託測驗專責機構命題;單一班(群、科、組)者,得辦理獨立招生,其術科命題亦應依上述方式辦理,並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入學依據。

 

玖、 追蹤輔導

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應接受所屬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到校輔導方式追蹤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成效,以達特色招生之預期成果,並供核准續辦之參據。

 

壹拾、 預期效益

一、建立學校辦學特色,提升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品質。

二、提供多元學習管道,培育多元優秀人才。

三、提供適性教學環境,鼓勵學生追求卓越發展。

   壹拾壹、 本作業要點送教育部備查,自108學年度起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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