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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匿名 - 教務處 | 2009-08-13 | 點閱數: 1561

 

請符合申請學產基金急難救助標準之同學於8/21(五)前與教務處註冊組聯繫3451005*202,並辦理相關申請文件。

 

學產獎助學金急難慰問金申請資格及辦法請見附件。

備註: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於事發三個月內皆可申請,本次由校外會統一申請,因此需於 8/21 (五)前送交本校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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