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0 月 31 日臺訓(三)字第 1000170857B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三法整合議題,礙於三法立法背景、目的及保護法益未盡相同,其申訴機制之標的及功能亦有不同,加以主管機關及其行政監督體系歧異,三法外部申訴機制之統一,除非重新檢討三法之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否則一體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實有困難。教育部參考內政部委託辦理「性騷擾防治三法整合研修建議計畫」之結論及建議,提供說明及作法如下:
(一)由於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未要求學校設立常設性之組織處理性騷擾事件,爰滋生學校得否將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設立)調查處理之困擾。實務上僅需令學校有採單一機制處理之可能性,此一問題尚無須以修法為之,只需透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兩法之子法即可。
(二)上述涉及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兩法之子法,刻正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內政部研議中,就學校處理三法所涉性騷擾事件之單一 機制部分,教育部採納上述建議,請學校於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時,增列「得委託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之規定,併明訂於各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中。
三、教育部將於 101 年度加強辦理學校人員對於三法整合議題之法令宣導及教育訓練,並請學校列入年度工作計畫--辦理教職員工在職訓練之重要議題,以促進對法令之熟悉並於事件處理時能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四、綜上,請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修訂各校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增列「得委託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之規定,且併明訂入各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中,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將學校所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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