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 月 9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01691 號函辦理。
二、本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範學校招生及就學不得有性別差別待遇、不得因學生性別認同或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應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考績會及教評會任一性別委員須達 1/3 以上、所訂防治規定須公告周知、相關人員資料保密及加害學生轉入後之資料保密等,如有違反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範行為人應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提供相關資料,如有違反,由學校報請本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四、本法第 36 條第 3 項規範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五、本法第 36 條之 1 規範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六、上開法令規範皆已生效施行,務請各校將校內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權責分工納入學校防治規定中,以明定學校通報權責,並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並請各校加強對所屬教育人員教育宣導,以落實校園安全責任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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