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均衡學習」積分採計原則如下:
(一)108 學年度以後入學國民中學者,採計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等四學習領域之七年級上、下學期、八年級上、下學期及九年級上學期等 5 學期成績。
(二)107 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採計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等三學習領域之七年級上、下學期、八年級上、下學期及九年級上學期等 5 學期成績。
(三)每 1 項可採計學習領域「5 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得 7 分,積分上限為 21 分。
二、因應全國實施疫情警戒期間,影響學生參加校內服務學習課程及活動,或於校外參加志工服務或社區服務。為兼顧學生升學權益,「多元學習表現-服務學習」積分採計原
則,調整如下:
(一)服務時數每 1 小時得 0.5 分(積分上限 15 分,計 30 小時)。
(二)僅適用參加 111 及 112 學年度旨揭招生服務學習積分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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