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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組 - 輔導室 | 2012-01-04 | 點閱數: 912

一、建議學校得於校內防治規定中依處理事件之對象別,明訂學校內受理及處理之權責分工,舉例說明如下:
(一)職場性騷擾案件及教職員工涉性騷擾校外人士案件得由人事單位受理後,交性平會於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如屬實,則依相關人事法令議處及救濟。
(二)學生涉性騷擾校外人士案件得由學務處受理後,交性平會於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如屬實,則依學校獎懲相關規定懲處及救濟。
(三)上述案件之調查期限,職場性騷擾案件依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 11 條規定為自申訴提出起三個月內結案;一般性騷擾案件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併予敘明。
二、倘學校業已依據三法訂定明確之處理規定及分工,調查處理機制順暢無礙,得以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則教育部亦予尊重。
三、教育部已將三法整合議題列入 100 年年底辦理之相關教育主管會議宣導,並列為 101 年之年度工作計畫辦理法令研習,亦請各校對所屬教職員工生加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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