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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教組 - 特教組 | 2024-03-19 | 點閱數: 28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21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22806639D 號 函辦理。

二、處理校(園)內特教學生校內申訴事件,請依據特殊教育 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各校(園)對於提起申訴及再申訴案之學生,於評議決 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園)就 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二)各校(園)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事宜,應依 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 派專人協助。

(三)各校(園)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應依各該教育階段法規辦理,並由各校(園)增聘至少二 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相關之校(園)外特殊教育學者 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 擔任委員,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不受原設立 規定委員任期及人數上限之限制。

三、處理特教學生因鑑定安置衍生申訴事件,請依據特殊教育 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對主管 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應自 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 訴。

(二)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因主管 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於 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 提起申訴。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 law.moe.gov.tw/)下載,另副知特教資源中心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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